根據我國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 3096—2008),城市和鄉村區域的環境噪聲監測有如下要求:
1、測量儀器:測量儀器精度為II型及II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器,其性能需符合《聲級計的電、聲性能及測試方法》(GB 3785—83) 和《積分平均聲級計》(GB/T17181—1997)的規定,并定期校驗。測量前后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.5dB,否則測量無效。聲校準器應滿足《聲校準器》(GB/T15173—94)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,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。
2、測點選擇: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,可選擇以下3種測點條件(指傳聲器所置位置)進行環境噪聲的測量:
(1)一般戶外:距離任何反射物(地面除外)至少3.5m外測量,距地面高度1.2m以上,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筑上,以擴大監測受聲范圍。使用監測車輛測量,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1.2m高度處。
(2)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: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,距墻壁或窗戶1m處,距地面高度1.2m以上。
(3)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:距離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。距窗約1.5m處,距地面1.2~1.5m高。
3、氣象條件:測量應在無雨、無雷電天氣、風速5m/s以下時進行。